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龙州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龙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1月2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黎某某伙同谭某某(已判刑)在龙州县城寻找毒品买家,欲以4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5块毒品。后谭某某叫农某(已判刑)联系越南毒品卖家找毒品。次日下午,谭某某、黎某某与购买毒品的“高老板”约定在龙州县金某镇高某村碰面,15时许,谭某某验过“高老板”带来的40万元“毒资”后,开车带路引导“高老板”到指定的高某村板某屯村口小路进行毒品交易,18时许,当农某提着一个白色塑料袋装着的毒品上“高老板”的车验“货”时,公安民警将谭某某、农某抓获,当场查获可疑毒品5块,在高某村岩某屯路口山洞处为毒品交易进行望风的黎某某逃跑。经称重,查获毒品总净重1748克。经鉴定,从送检的5份检材均检出海洛因,含量分别为67.4%、68.2%、68.3%、67.1%、72.0%。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黎某某到龙州县公安局金龙边境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贩卖,数量达174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宝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件侦查卷宗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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