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黎某某,人称“阿*”,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靖西市**镇**街**组**号,居住地靖西市**镇**路“绿城廉租房小区”17栋203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系吸毒人员,以贩养吸,于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其单独或与女友黄某甲共同向他人销售毒品牟利。
1、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将毒品“神仙水”卖给陆某某三次,其中:2018年5月5日,被告人黎某某在靖西市人民会堂附近将1包毒品“神仙水”卖给陆某某,2018年5月8日,被告人黎某某将一包毒品“神仙水”卖给陆某某,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黎某某将一包毒品“神仙水”卖给陆某某。陆某某购买毒品的同时,分别将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未做说明,均为人民币)、290元、300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给被告人黎某某。
2、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黎某某将300元毒品“神仙水”卖给吸毒人员沈某某,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00元毒资给被告人黎某某。
3、2018年8月26日,吸毒人员方某某联系黄某甲购买毒品,黄某甲经被告人黎某某同意后,将四包毒品“花果茶”送至靖西市城东大道金樽娱乐会所门前给方某某。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1200元,其中黄某甲将其中的1050元给被告人黎某某,黄某甲留下150元。
4、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黎某某在靖西市“**廉租房小区”住处内,将800元毒品“花果茶”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乙,后黄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700元,尚欠100元毒资。
5、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黎某某在靖西市“**廉租房小区”住处内,将300元毒品“花果茶”卖给杨某某,后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300元。
2018年10月10日,靖西市公安民警在“**廉租房小区”**栋**室抓获被告人黎某某,并从其住处卧室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三包,其中灰色毒品可疑物净重6.56克,咖啡色毒品可疑物净重0.95克,白色毒品可疑物净重9.08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灰色毒品可疑物中检验出甲基苯苯丙胺,从咖啡色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从白色毒品可疑物检出二甲基砜。经人体尿样检测:被告人黎某某尿样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检测呈阳性;方某某尿样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沈某某尿样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过称笔录及指认毒品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微信转账截图指认照片、尿检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陆某某、沈某某、黄某乙、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蒙童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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