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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眼镜”,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墟**组,住桃源县**镇墟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1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2月1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3月24日批准,同日由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先后6次找贩毒人员马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然后再卖给聂某某、全某某、孙某某等人,毒品共计约2.2克。

1、2019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吸毒人员全某某联系被告黎某某购买300元的冰毒吸食,尔后,被告人黎某某到常德市**水果市场找马某某购买了300元冰毒,后打车到达桃源县**医院门口附近,将一包用透明封口小塑料袋包装的0.3克冰毒和半粒麻古混合物卖给了全某某,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其支付人民币350元。

2、2019年3月25日中午,全某某联系被告人黎某某购买300元的冰毒,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其支付300元,被告人黎某某打车到常德市**水果市场找马某某购买了300元冰毒0.3克,之后继续打车到达常德**站,乘坐中巴车,到达桃源县**医院门口(花车费约26元,途中收取全某某微信转账车费50元),来到聂某某位于**医院住院部架空层的宿舍里,尔后与聂某某、全某某三人一起将毒品分食。

3、2019年5月3日中午,聂某某、全某某和王某某商量每人出100元钱购买冰毒吸食,由聂某某联系被告人黎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给黎某某300元,黎某某随即联系马某某并微信转账给马某某300元毒资,之后黎某某通过微信将马某某放置冰毒地点的定位和图片发给聂某某。聂某某和王某某租车从**镇到达常德火车站旁,在附近巷子的一堆废旧轮胎里收取了外用芙蓉王烟盒内用透明封口小塑料袋包装约0.3克冰毒和半粒麻古混合物。

4、2019年5月8日下午,聂某某和王某某商量购买冰毒吸食,由聂某某联系黎某某并微信转账给黎某某300元毒资,黎某某要聂某某到常德市自行收取毒品并微信发送了放置冰毒地点的视频,之后聂某某租车从陬市到达常德**幼儿园门口,在该门口的一棵树下收取了外用芙蓉王烟盒内用透明封口小塑料袋包装约0.3克冰毒和半粒麻古混合物。回到陬市桃源县**医院的租房后,先后与王某某、全某某、耿某某将毒品吸食。

5、2020年2月7日晚上,黎某某给马某某转账800元毒资购买冰毒,因故当晚黎某某未收到冰毒,马某某亦未退还800元钱。其间,聂某某打电话给黎某某欲购买600元的毒品。2月8日上午黎某某再次联系马某某找其一共购买1400元的冰毒,并要马某某将冰毒分成3包(每包约0.7克冰毒),之后黎某某在常德**幼儿园门口给了马某某200元现金,并要马某某先给黎某某1000元毒品2包,另外一包毒品放置在**幼儿园门口树下,到时会有人来取货。8日傍晚,聂某某微信转账给黎某某600元毒资,黎某某当即转账400元给马某某,并要聂某某自行前往常德收取毒品,将马某某放置第3包毒品地点的小视频发给聂某某。聂某某租车从陬市到达常德**幼儿园门口,在该门口的一棵树下收取了外用卫生纸包裹内用透明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约0.7克冰毒和半粒麻古混合物。

6、2020年2月12日上午,桃源县漆河镇人孙某某(诨名“黄毛”)联系黎某某购买冰毒,通过微信给黎某某转账470元毒资,黎某某联系马某某并微信转账给马某某300元,尔后黎某某用微信将马某某放置冰毒地点的定位及小视频发给孙某某要其自行到常德收取冰毒,孙某某坐其朋友的车到达常德**旁水果市场附近的一条巷子,在该巷子路边的一棵树下收取了外用芙蓉王烟盒包装的约0.3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具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海林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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