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本市白云区**街**号楼下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向黄某某贩卖1小包毒品,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其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1000元,并在其家中缴获作案工具手机1部、吸毒工具1个以及1小包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净重分别为0.55克、0.66克,为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手机等物证;
2.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文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毒品两小包,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一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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