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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045号

被告人黎某某,外号鬼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号2011年1月17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15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2月27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7月31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7年8月9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经电话联系以200元价格向举报人容某某贩卖毒品后,驾驶摩托车去到番禺区新造镇穗石路2号小谷围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开路边,从举报人容某某处收取200元人民币毒资后先行驾车离开。同日16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车返回上址将一包毒品交货给举报人容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黎某某驾驶摩托车逃跑至新造镇谷围新邨商业路74号对开出入口处被伏击民警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台、摩托车一辆;另从举报人容某某处扣缴一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物(重0.08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海洛因,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摩托车1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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