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来宾市兴宾区**镇**街委**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被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合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指定我院管辖,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黎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桥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贩卖1包毒品海洛因给韦某某。

2.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黎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桥附近以500元的价格贩卖1包毒品海洛因给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雅娟

检察官助理:秦立惠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合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