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8********,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社区**巷**号**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6月19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应万某某求购350元(所称币种均指人民币)毒品海洛因的要求,将净重0.24克的毒品海洛因放置在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凯度便捷酒店斜对面天嘉美食店门口树根底下,并通过微信将毒品存放位置的视频发给万某某,让其前往自取。万某某拿到毒品海洛因后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黎某某支付毒资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1小包,手机1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提取过称笔录、扣押物品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书亮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