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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贩卖毒品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7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廉江市**镇**街超市路段处,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曹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可疑毒品10小包。经称量及鉴定,被扣押10小包可疑毒品总净重0.9克,均检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文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值班律师资格证壹份。

5.《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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