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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贩卖毒品)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44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曾因吸毒于2015年6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于2017年被行政拘留并处社区戒毒。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1时许,举报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龙某某(已判决) ,双方约定以600元购买冰毒一个,并约定将毒品邮寄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村。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毒资600元至龙某某处。龙某某随即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黎某某联系购买,并转账500元毒资至黎某某处。黎某某在收到毒资后,即通过微信转账430元至犯罪嫌疑人“陈某乙”(未核实身份,另案处理)处。后黎某某向“陈某乙”提供装有荔枝的箱子,由“陈某乙”负责将冰毒装至该箱子邮寄给陈某某。2018年6月1日16时许,陈某某收到藏有毒品的包裹,公安机关当场在包裹内扣押毒品一包,净重0.72克。经鉴定,涉案毒品含甲基苯丙胺。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在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住房抓获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桥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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