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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6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号住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在QQ群发布“看片可加我”的广告,在网上兜售淫秽视频。2020年7月11日,徐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路百果园水果店门口,通过微信和QQ向被告人黎某某购买了51部淫秽视频,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给黎某某10元人民币。2020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抓获被告人黎某某。经鉴定,上述51部视频均属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1部;2.书证:立破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微信及QQ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深公鉴字[2020](龙)070号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淫秽视频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 陈晓琳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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