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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53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本市**镇**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于2019年4月份开始在其经营的本市高镇**村**巷**号店面内通过微信或现场投注的方式,收受参赌人员骆某某、吴某某(已行政处罚)等31人外围六合彩投注,其中12人现场下单投注,19人微信投注,后黎某某将投注情况汇总好和上家“大傻”(情况不详)现场对数,其从投注额中抽取佣金,至今共收受六合彩投注约20期,共获利约1000元。于2019年6月2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被告人黎某某,并缴获涉案投注单据13张、六合彩码报26张某某作案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涉案手机,投注单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微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骆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梁某某、陈某某、黎某乙等证言,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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