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肄业,香港身份证号码M758****,住址香港九龙官塘**邨**楼**室,暂住东莞市厚街镇**广场**栋**。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8月6日主动到黄埔海关驻常平办事处缉私分局投案,同日被黄埔海关驻常平办事处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海关驻常平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3月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周某甲(已起诉)陆续出资购买珠*25*4船(后期改船名为台*17*5)、台*16*5船二艘渔船用于从香港走私红油入境销售牟利。被告人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周某甲的委托,按周某甲指示实施办理渔船过户、船员联络和管理、记数对账等协助走私柴油的行为。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上述二艘渔船从香港走私红油入境共计1556.65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708918.76元。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黎某某主动到黄埔海关驻常平办事处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笔记本复印件等书证,被告人黎某某及同案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法、结伙从香港偷运货物入境,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走私共同犯罪中,黎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瑞虹
2019年4月8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黎某某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6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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