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9198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县******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9时许在**路**号广州**机械有限公司的车间工作的时候,被被告人黎某某手持的喷气管喷屁股肛门。随后,被害人郭某某感到腹部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腹腔内大肠穿孔和破裂。后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7月29日19时许,民警到广州**机械有限公司将涉案人员黎某某带回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经审讯,被告人黎某某对其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等;8.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犯罪以后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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