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黎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住月湖区**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明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黎明根据上线安排,运输毒品从缅甸果敢出发,途径云南省临沧市、保山市、昆明市、昭通市等地,于2019年12月10日到贵州省威宁县凤山客运站公交车站台,接到上线指令,准备找车将毒品送到贵州省赫章县境内时,被赫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在黎明身上黑色羽绒服外套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十包,分别编号为1-10号。经称量,1号净重99.35克、2号净重96.26克、3号净重98.83克、4号净重99.52克、5号净重99.06克、6号净重为99.16克、7号净重98.67克、8号净重99.06克、9号净重99.30克、10号净重99.32克,共净重988.53克。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1号为82.2%、2号为83.0%、3号为83.2%、4号为82.2%、5号为82.7%、6号为82.3%、7号为82.8%、8号为82.4%、9号为82.1%、10号为82.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3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在衣服夹层藏毒运输毒品冰毒共988.5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远乾
检察官助理:饶 熙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黎明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