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64********,湖南省浏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为湖南省浏阳市**镇派出所**村**片**组**号,现住址长沙市芙蓉区**路**号**超市。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12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黎某某开始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号经营**超市。2019年9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黎某某禁止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类成分保健品(药品),并向其出示了告知书。2019年1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将2粒黑色“德国黑金刚”药丸以8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某,杨某某买到药丸后觉得是假药,于2019年12月19日到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湘湖派出所报案。
2019年12月25日,民警从黎某某经营的超市内搜查出11粒黑色“德国黑金刚”药丸,并当场予以扣押。经检验,上述黑色“德国黑金刚”药丸西地那非含量120mg/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告知书,被告人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继红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730****)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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