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8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32岁,1987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4453811987********,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现居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工业区 **栋**房,**机电有限公司。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20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因不满女友黄某某与其分手,假意拿冰箱的名义,骗黄某某和黄某某的朋友林某某进入黄某某住处即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工业区**公寓**楼**房后,黎某某便将房门反锁,然后先后持水果刀、菜刀威胁、伤害黄某某、林某某,并用烟头烫黄某某脸部,后黄某某的朋友庞某某敲开**房门见情况不对转身离开,黎某某拿刀跑出去追庞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则趁机离开,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被黎某某拘禁在该**房约二十分钟。经鉴定,黄某某、林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提取笔录;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芳
2020年9月29日
附:
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本案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菜刀、水果刀各一把(暂存派出所)。
5.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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