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108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1********,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路**号712矿集体户,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街道**栋**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2019年8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1日、11月18日分别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被告人黎某某从金某某处获得1把猎枪,2018年被告人黎某某让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其制作了另外1把猎枪,在未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黎某某将该2把猎枪长期存放于家中,并用于打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2把枪型物为自制撅把式单管猎枪,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黎某某携带1把猎枪自动投案,公安机关掌握其另外持有枪支的线索后,于2019年8月30日再次将被告人黎某某传唤到案,被告人黎某某带领公安民警在**街道**路口原“**农庄”找到其私藏的另外1把猎枪及19枚猎枪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②证人段某某、肖某某、韩某某证言;③被告人黎某某供述和辩解;④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⑤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2把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此,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茂东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95****)。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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