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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武清区**街道**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道工贸大街经营精致生活水族鱼店,主要经营观赏鱼及其周边产品的售卖。

被告人黎某某于2019年7月至10月间,先后在天津市中环花鸟鱼虫市场及其经营的上述水族鱼店内收购猪鼻鳖3只并放置于其上述店内予以售卖,后于2020年3月某日,在其经营的上述水族鱼店内将其中的1只猪鼻鳖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售予徐某某。被告人黎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3只猪鼻鳖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并移交至天津润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救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3只猪鼻鳖属于龟鳖目两爪鳖科,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

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富强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黎某某现于天津市武清区**街道**小区**号楼**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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