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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现住阳春市**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7日,林某某(另案处理)以2800元的价格向向某某(另案处理)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雕鸮(俗称:猫头鹰)一只,随后卖给被告人黎某某,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3270元货款给林某某,之后黎某某将该雕鸮卖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中明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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