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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非法狩猎、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东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东乡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0日被东乡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623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住******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东乡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被东乡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623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622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日将两案合并审查起诉,已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临川区**镇**村**组周边放置铁笼12个捕捉野生王锦蛇,两年来共捕获野生王锦蛇155条,黎某某将155条捕获的野生王锦蛇分多次卖给被告人吴某某,合计获利5000余元。

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繁育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自家地下室养殖王锦蛇,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收购明知是被告人黎某某在野外捕获的野生王锦蛇共计155条,用于地下室养殖,吴某某向黎某某支付现金5000余元。

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155条活体蛇为王锦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黎某某非法狩猎的、吴某某收购的155条野生王锦蛇已经全部放生至幸福水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黎某甲、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搜查、指认等笔录;5、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王锦蛇155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收购野生动物王锦蛇数量达155条,收购金额5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露萍

                        检察官助理:徐四春

(院印)

2020715

附件:

1.两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内含证人名单)共六册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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