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地所在地及现住地为资兴市**镇**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资兴市八面山镇瑶族乡白沙村“新安上”山场垅沟两边的半山腰处,分别放置了一个大号和一个中号的铁制猎夹,准备用来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黎某某发现其放置的中号猎夹捕获了1头重约40斤的野猪(“三有动物”)。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黎某某发现其放置的大号猎夹捕获了1头100多斤的野猪。
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黎某某在资兴市八面山瑶族乡白沙村“屋背垅”山场的一片竹林里挖了两个土坑,分别放置了一个大号铁制猎夹,准备用来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3月28日下午,黎某某发现其放置的一个猎夹捕获了1头重约100斤的水鹿(俗称“山牛”),之后黎某某将水鹿拖运回家中处理。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非法猎捕的“山牛”物种名称为水鹿 Cervus unicolor,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事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黎某某家中查获了野猪肉57斤、水鹿肉37.3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野猪肉、水鹿肉及作案工具照片6张;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现场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野生动物接收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不起诉决定书、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户籍证明等;3.证人黎某甲、胡某某、黎某乙、蔡某某、欧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玲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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