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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非法采矿罪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长**”,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80********,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家住靖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靖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6月11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19日至9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黎某某向原系靖安县水口乡桃源村老屋组组长黎某乙提出在组里的“土门河”河道(属禁采区)采挖砂石出售,后黎某丙向桃源村村书记石某某汇报后表示不同意开采,黎某某就没有进行采砂石出售。2018年11月,老屋组召开理事会讨论老屋组修水泥路加宽路肩的事宜时,被告人黎某某也参会并在会上再次提出黎某某私人采挖组里河道中的砂石出售,然后交100元/车的资源费用于组里加宽路肩,被告人黎有清负责开采、出售并自负盈亏,会上老屋组理事会成员考虑修路急需用钱就同意了被告人黎某某的提议,约定组里会轮流派人登记车数,并按车数收取费用。后老屋组及被告人黎某某在未办理相关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黎某某就安排他人采挖老屋组河道里砂石六次。

2018年12月19日左右,被告人黎某某电话联系雇佣挖掘机司机邱某某采挖砂石、漆某某等货车司机装运砂石,以280元/小时算挖机工钱,以240元至280元/车算运费。第二天,邱某某到老屋组河道采挖砂石、漆某某等人用货车拖运采挖的砂石至雷公尖砂石场(余某某的股东)以50元/方至60元/方的价格出售给舒某某。老屋组安排人登记车数,经核算,被告人黎某某出售砂石的车数为109车,被告人黎某某收到舒某某微信转账砂石款18230元,并于2018年12月21日支付10900元砂石资源费给老屋组的财务黎某某,并微信转账挖掘机工钱3000元给邱某某,同时付清货车司机运费。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第一次采挖后的一两天后),被告人黎某某电话联系雇佣挖掘机司机吴某某采挖砂石、陈某等货车司机装运砂石,以260元/小时算挖机工钱,以240元至280元/车算运费。第二天,吴某某到老屋组河道采挖砂石、陈某等人用货车拖运采挖的砂石至雷公尖砂石场以50元/方至60元/方的价格出售给舒某某。经核算,被告人黎某某出售砂石的车数为135车,收到舒某某微信转账砂石款8000元(未结清),并当日支付13500元砂石资源费给老屋组的财务黎某某。

2018年12月30日左右,被告人黎某某电话联系雇佣挖掘机司机吴某某采挖砂石、漆某某等货车司机装运砂石,以260元/小时算挖机工钱,以240元至280元/车算运费。第二天,吴某某到老屋组河道采挖砂石、漆某某等人用货车拖运采挖的砂石至雷公尖砂石场以50元/方至60元/方的价格出售给舒某某。被告人黎某某当日收到舒某某微信转账砂石款21850元,当日支付4840元砂石资源费给老屋组的财务黎某某,支付4000元给吴某某,同时付清货车司机运费。

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黎某某电话联系雇佣挖掘机司机吴某某采挖砂石、余某某等货车司机装运砂石,以260元/小时算挖机工钱,以240元至280元/车算运费。第二天,吴某某到老屋组河道采挖砂石、余某某等人用货车拖运砂石至雷公尖砂石场以50元/方至60元/方的价格出售给舒某某。经核算,被告人黎某某出售砂石车数为130车,于2019年1月3日收到舒某某微信转账砂石款40000元,次日支付13000元砂石资源费给老屋组的财务黎某某,微信转账3400元给吴某某,同时付清货车司机运费。

2019年3月8日上午,被告人黎某某电话联系雇佣挖掘机司机刘某某采挖砂石、陈某等货车司机装运砂石,以280元/小时算挖机工钱,以240元至280元/车算运费。第二天,刘某某到老屋组河道采挖砂石,因之前装运砂石走老屋组水泥路被压坏了,黎某某便安排刘某某在河道中修建一条供货车行驶的的道路,陈某等人用货车拖运砂石至雷公尖砂石场以50元/方至60元/方的价格出售给舒某某,一直做工至3月10日。被告人黎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收到舒某某微信转账砂石款20000元(分两次转),支付6100元砂石资源费用给老屋组的财务黎某某,微信转账3240元给刘某某,同时付清货车司机运费。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黎某某电话联系雇佣挖掘机司机刘某某采挖砂石、陈某等货车司机装运砂石,以280元/小时算挖机工钱,以240元至280元/车算运费。第二天,刘某某到老屋组河道采挖砂石,陈某等人用货车拖运砂石至雷公尖砂石场以50元/方至60元/方的价格出售给舒某某。被告人黎某某于2019年3月17日收到舒某某微信转账砂石款28500元,微信转账3000元给刘某某,因案发还未支付砂石款资源费给老屋组及货车司机运费。

经核查,被告人黎某某微信收到舒某某支付的砂石款共151750元(2018年12月21日18230元;2018年12月23日8000元;2018年12月30日21850元;2019年1月3日40000元;2019年1月4日14700元;2019年2月21日470元;2019年3月11日20000元;2019年3月17日28500元),被告人黎某某支付给老屋组财务黎某某的砂石资源费共50040元(2018年12月21日10900元;2018年12月23日13500元;2018年12月30日4840元;2019年1月4日13000元;2019年2月23日500元;2019年3月6日1000元;2019年3月11日6100元;2019年3月13日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货车、砂石、收据等;2.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书证;3.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舒某某、黎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禁采区域内开采河道砂石,价值数额为1517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文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07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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