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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27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 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上午,黎某甲(未满16周岁)通过手机搜索加入合肥**中(南区)**班QQ群,被告人黎某某紧接着加入该群。黎某甲将自己头像及名称伪装成班主任曹老师,以曹老师名义在群里发了一条交费信息及收款二维码,称需要向每个学生收取428元资料,黎某某随即以该班的学生家长身份,在群里发了一张交费成功的截图,向群内家长谎称自己已经交费,引诱其他家长转账。群内家长被害人周某某信以为真,试图扫码转账,发现该二维码有风险,遂向黎某甲询问情况,黎某甲又将杨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在该群里,让家长们向该账户交费。之后,群内共有20名学生家长先后向该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8560元。

不久,班主任曹老师见有人冒充自己收费,立即制止家长交费。黎某甲、黎某某见诈骗行为被识破,退出该群。被害人周某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广西省浦北县小江街道旧烟草局门口被广西浦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次日被移交给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其伙同他人诈骗的赃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依法扣押,其中人民币8560元已经全部依法发还给20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缴费明细表及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黄某某、赵进霞等人陈述;3.被告人黎某某供述和辩解;4.证人黎某甲、杨某某、黎某乙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5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跃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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