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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孔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封开县,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封开县人,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孔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至10月29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黎某甲、孔某甲与黎某乙、孔某乙、黎某丙(上述三人已判决)、陈某某、卢某某(上述二人另案处理)、黎某丁、聂某某、植某甲、“阿桂”(女)、“辉”、“老湿”(在逃)共13人在广东省封开县罗董镇欧村村委会石枚洞村和大洞村委会的大窝口村、下诰村三个地点轮流开设赌场。赌场股份分十一份。其中,黎某乙和孔某乙合占一份,被告人孔某甲和“阿桂”合占一份,被告人黎某甲等其余股东各占一份。赌场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形式赌博,每晚参赌人员二三十人左右,赌场开设以来抽水累计约二十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黎某甲主要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孔某甲和黎某丙主要负责参赌吸引赌客;黎某乙主要负责发牌、抽水、派利是,孔某乙主要负责保管抽水钱、放贷、记账。10月29日凌晨,赌场在下诰村一居民房前空地开设时被封开县公安局查处,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十多名、参赌人员赌资18305元和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辨认笔录;4.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孔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地、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杏

检察官助理:植美玲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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