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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孔某甲等开始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黎某甲绰号“猪肉儿”,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封开县,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村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赌博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甲,绰号“白头佬”、“增水”,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封开县人,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绰号“老湿”,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封开县人,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孔某甲、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初至10月29日的晚上22时许至第二天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黎某甲、孔某甲、黎某乙与黎某丙、黎某丁、陈某某、聂某某、卢某某、孔某丙乙、植某某、“阿桂”(女)、“辉”、“老湿”(在逃)共13人在广东省封开县罗董镇大洞村委会石枚洞村、大窝口村、下诰村三个地点轮流开设赌场。赌场股份分十一份。其中,被告人黎某甲和孔某甲合占一份,孔某乙丙和“阿桂”合占一份,其余股东各占一份。赌场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形式赌博,每晚参赌人员二三十人左右,赌场开设以来抽水累计约二十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黎某甲主要负责发牌、抽水、派利是,被告人孔某甲主要负责保管抽水钱、放贷、记账,被告人黎某乙主要负责参赌吸引赌客。10月29日凌晨,赌场在下诰村一居民房前空地开设时被封开县公安局查处,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十多名、参赌人员赌资18305元和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查、辨认笔录;4.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孔某甲、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孔某甲、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地、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杏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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