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街**号,现住老河口市**门**。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7********,汉族,大专在读,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号,现住老河口市**路**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号**单元**楼**,现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1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解某某、单某某、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晚,被告人黎某甲、单某某与朋友贺某甲等人在黎某乙黎某甲家中吃饭喝酒,期间,贺某甲在电话中与朋友王某某互相开玩笑对骂,王某某朋友李某某,贺某甲朋友黎某乙黎某甲、单某某听闻后加入了电话对骂中,双方遂引发矛盾。晚饭后,黎某乙黎某甲邀约被告人裴某某、解某某、吴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并告知了其事情原委,吴某某驾驶车辆将上述人等带至本市秋丰路梁记粥铺附近,得知李某某在梁记粥铺斜对面花台坛内吃饭,黎某乙黎某甲、单某某一等人遂上前喊“谁是李某某?”李某某回答后,黎某乙、单某某等众人上去对李某某拳打脚踢,单某某被李某某的朋友贺某乙用啤酒瓶打到倒在地,解某某上去抱住贺某乙,裴某某、吴某某亦上前去对李某某、贺某乙拳打脚踢,其间,李某某、贺某乙二人被黎某乙黎某甲等人用酒瓶将头砸伤头部。随后,双方受伤人员被送往本市一医院治疗。
经法医鉴定,李某某、贺某乙属头皮挫裂伤,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2020年9月21日,黎某甲父亲黎刚将黎某甲带至北京路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3月17日,民警在老河口市一医院将单某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同年5月31日,民警在老河口市文化街白金汉宫KTV将解某某抓获;同年9月21日,黎某甲父亲将黎某甲带至北京路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9当月23日,裴某某主动到北京路派出所接受调查投案。案发后,单某某、解某某赔偿李某某、贺某乙医药费五千元,二被害两人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张某某、石某甲、王某某、石某乙、贺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贺某乙的陈述;4.湖北省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黎某甲、解某某、单某某、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名被告人黎某甲、解某某、单某某、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解某某、单某某、裴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黎某甲、解某某、单某某、裴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单某某、裴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单某某、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涛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乙黎某甲、解某某、单某某、裴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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