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Z56号
被告人黎某甲,绰号:头平、平头,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镇**村**组**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0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吉田镇**路**号**楼,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马仔,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0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巷**号,住吉田镇**局大院内,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马大姐、马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永和镇**巷**号,住吉田镇**局大院内,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邓某甲、马某某、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0年10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起,被告人黎某甲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从下线被告人邓某甲、马某某、余某某、黄某甲、唐某甲、杨某甲、韦某某、卢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陶某某、杨某乙、张某甲、岑某某、刘某某、彭某某、于某某、韦某某、唐某戊、欧某某、张某乙、黎某乙、黎某乙、梁某甲等人处接收地下六合彩投注单,以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现金支付等形式收取下线的投注款,让参赌人员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并从中获利。2015年起,被告人邓某甲通过上述方式,接收参赌人员梁某乙、邓某乙、罗某某等人地下六合彩的投注单及投注款,并将部分投注情况及投注款上报至黎某甲、黎某丙处,以赚取返点获利。2015年起,被告人马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接收参赌人员黄某甲、罗某某、黎某丁、李某某、莫某某、练某某、杨某乙、黄某乙、贺某某、陶某某等人地下六合彩的投注单及投注款,并将部分投注情况及投注款上报至黎某甲、杨某丙、卢某某处,以赚取返点获利。2016年起,被告人余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接收参赌人员邓某丙、莫某某、韦某某等人地下六合彩的投注单及投注款,并将部分投注情况及投注款上报至黎某甲、杨某丙处,以赚取返点获利。截至案发,黎某甲收受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638.2419万元,获利共计人民币25万元;邓某甲收受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72.0174万元,获利共计人民币19.584万元;马某某收受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51.133万元,获利共计人民币36万元;余某某收受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02.167万元,获利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邓某甲、马某某、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天翔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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