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农场**分场**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黎某甲、陈某某和黎某乙(另案处理)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秀东路**号**酒店**房租房期间,共同学习与分享诈骗手段与方法。被告人黎某甲通过在网上发布谎称可帮被害人追回曾被诈骗的款项的消息,让被害人何某某添加其QQ号,再通过该QQ号与被害人联系, 陈某某也参与了该聊天欺骗行为。取得何某某的信任后,便以收取相关手续费用、代码费、激活账号费等为由,要求何某某分别转账人民币2000.04、8000、3800元,共计诈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3800.04元。被告人黎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由其支配,用于和被告人陈某某、黎某乙日常共同花销。
2020年10月6日18时许,黎某甲、陈某某和黎某乙在海口市**学校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记录、QQ聊天截图、情况说明、开房记录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黎某甲、陈某某、同案人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3800.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如实供述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方雄
书 记 员:郭有娟
2021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黎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扣押陈某某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和身份证,扣押黎某甲金色OPPO手机一部和身份证,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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