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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韦某某诈骗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号,住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房,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道村**号,住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犯罪嫌疑人黎某甲、韦某某在老家广西宾阳县聚会的时候,商量决定一起以冒充他人好友的方式诈骗,在学习冒充他人好友诈骗的话术及方法之后,二人于2020年3月来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村******房租房住下来。两被告人共同准备了电话卡、邮箱号码、洗钱通道等作案工具后开始实施诈骗。

2020年4月1日,黎某甲、韦某某冒充海员石某某,向石某某的多名朋友发送邮件,其中被害人王某某、董某某收到邮件后,相信了邮件中被告人虚构的事实,于是王某某、董某某便电话联系邮件里虚构海事局“王某乙”、“李某甲”,帮忙询问有关办理海员海上证件的情况。同时黎某甲、韦某某又使用韦某某事先购买的电话号码冒充海事局的“王某乙”、“李某甲”接听电话,要求被害人代交人民币9600-9900元办理有关海员证件。被害人出于朋友急需帮忙,便向黎某甲、韦某某提供的账号转钱。其中被害人王某某范某某通过微信转了9600元到黎某甲指定的银行账号62305204002*******(李某乙);被害人董某某也将5000元转到上述帐号。然后,黎某甲再通过网络赌博平台将上述钱转到黎某甲的工商银行个人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线索来源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聊天记录确认图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确认图片、转账记录确认图片、银行流水、退赃退赔承诺书;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黎某甲、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辨认、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指纹/DNA采集登记凭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冒充他人朋友虚构办理证件等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崇东

检察官助理:梁晶晶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麻章区看守所;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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