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75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栋。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7年9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7年9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7年9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梁某某、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黎某甲、梁某某、黎某乙等人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路**酒吧门口路段,被告人梁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随后加入争吵,双方均有推搡举动。期间,被告人黎某甲用酒瓶砸被害人罗某某的头部,致其当即倒地,被告人梁某某用脚踢罗某某,被告人黎某乙也殴打罗某某。随后被告人黎某甲、梁某某、黎某乙坐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分别作用形成,其中头部损伤致右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2017年9月19日,民警在本市高新区**工地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同日,被告人黎某乙、黎某甲到斗门**村村委会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甲、梁某某、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梁某某、黎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青青
代理检察员:王思颖
2018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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