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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艾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京山市新市**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京山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在京山市看守所,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曾用名某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76********,汉族,高中文化,浠水**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浠水县**镇**街**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到浠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到京山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投案自首,并临时羁押在荆门市看守所,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在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黎某乙、黎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19年11月4日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25日函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并案处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艾某某同王某某、方某某、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浠水县丁司垱镇陆庙铺村山上、清泉镇河东街村山上、兰溪白荆山生态牧场附近等地搭棚子以摇骰子猜单双的形式开设赌场。被告人艾某某与程某某(另案处理)共占赌场股东方某某(另案处理)名下0.5成股份,各分得2万余元。2016年期间,被告人黎某甲出资20万元,入股王某乙、王某丙、刘某乙、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皇帝公司”,由王某丙、刘某乙、夏某某等人在英山、浠水两地赌场内当“皇帝”摇骰子参与赌博。2016年,“皇帝公司”在两地赌场内非法获利约三百万元。其中被告人黎某甲作为“皇帝公司”股东,分得60万元。被告人黎某丙、黎某乙作为王某乙等人的“皇帝公司”工作人员,负责为“皇帝公司”提供记账、赔付、打缸子等工作,每日获取200到500元不等的报酬,黎某乙出资1万元,由黎某甲帮其代持,入股皇帝公司。黎某乙入股“皇帝公司”,应分红得款4万元,经黎某甲决定,由其帮黎某乙代持,继续入股“皇帝公司”。

2、2017年4月至10月,被告人黎某甲同王某丙、刘某乙、王某乙、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每人出资20万元,共计100万元,成立“皇帝公司”,在谢某甲、谢某乙等人开设于浠水县清泉镇、丁司垱村、兰溪镇等地的赌场内当皇帝,摇骰子参与赌博。被告人黎某乙、黎某丙负责皇帝公司的记账、赔付等工作。

2016年和2017年,被告人黎某丙为皇帝公司工作,共计获利6500元;2016年,被告人黎某乙为皇帝公司工作,获利10000余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艾某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到浠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黎某乙到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等书证;2.证人艾某丙的证言;3.辨认笔录等侦查笔录;4.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5.同案人王某乙、王某丙、刘某乙、夏某某、方某某、毕某某、程某某、黎某丁、张某乙等人的供述、被告人黎某甲、艾某某、黎某乙、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黎某乙、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成立所谓“皇帝公司”,在赌场当“皇帝”主导赌博活动并参与赌场分利,被告人艾某某、黎某乙、黎某丙,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工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黎某乙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骄阳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被告人艾某某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被告人黎某丙羁押在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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