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金融刑诉〔2020〕1123号
被告人黎某甲,性别:**,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21980********,**族,**文化,系东莞市**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在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村**号,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巷**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性别:**,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7********,**族,**文化,系东莞市**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经营人,户籍在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村**号,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巷**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10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黎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巷**号设立东莞市**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下称远图工厂),后与被告人黎某乙、崔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经营。2019年初,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等人经商议,仿制株式会社万代“MG SAZABI Ver.Ka”款模型并命名为“红鲨鱼”,组织生产、组装、销售。截至案发,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等人共销售侵权“红鲨鱼”模型600余套,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在经营远图工厂期间,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明知黄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经营侵权模型,仍为黄某某等人生产模具。截至案发,黄某某共销售仿制株式会社万代“命运”款模型3000余套,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等人在远图工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3、证人黄某某、洪某某、李某某、谢某某、许某某、翁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淘宝店账户明细;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证明;6、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林琳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 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