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18〕427号
被告人黎某甲,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身份证号码:4407211974********,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0月9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绰号“**”,男,1972年**月**日出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码:4407211972********,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3月4日,于同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5月13日,并于同年5月11日第二次退回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7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4日,被告人黎某甲位于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会**村**区的水井水管被被害人钟某甲用勾机清理附近的鱼塘时不慎撞断,后被害人钟某甲立即叫钟某乙前来抢修,并在几小时内修复好该水管。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得知该情况后,于4月6日纠集4、5名男子用摩托车挡住被害人钟某甲停放在该处的勾机的去路,要求被害人钟某甲赔偿人民币10000元,否则不让其离开。被害人钟某甲迫于无奈向被告人黎某甲支付人民币10000元。
2017年7月,江门市蓬江区**镇政府土地确权工作小组原定于2017年7月28日9时30分,在**镇**村**村**中心开展土地确权,完成该村218户村民的土地确权工作。**镇**村村民委员会于当月26日在**村公告栏内张贴公告通知**村村民到场参加户主会议。为阻挠该镇政府开展土地确权工作,被告人黎某乙前往撕毁该公告,并伙同被告人黎某甲将前述**中心的门锁更换。2017年7月28日9时许,政府土地确权工作小组人员来到前述**中心,因不能开锁无法进入开展工作。工作组人员经与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沟通未果,当日的土地确权工作被迫更换地点及延迟开始。期间,该村100多名村民聚集在现场等候确权,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纠集多人来到现场谩骂、恐吓在场的村民,阻挠村民办理土地确权,至当日12时许才离开,导致当日的确权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该村确权工作的完成。
2017年8月9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二人在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村民小组**宗祠内由香港**宗亲会会长黎某丙组织的黎氏祖坟上山铺路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因宣布的中标人不是其二人支持的人员,当众对黎某丙大声辱骂和恐吓,破坏会场秩序,导致会议一度中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工程项目评标评分标准、中标通知书、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微信群聊天记录照片、江门市蓬江区**镇人民政府发布的江门市蓬江区**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村民委员会发布的通知、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黎某丁、黎某戊、钟某乙、钟某丙、罗某甲、高某甲、张某甲、甘某甲、黎某己、伍某甲、黎某庚、简某甲、黎某辛、黎某壬、黎某癸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长期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强拿硬要他人人民币10000元,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培南
代理检察员:冯雅岚
2018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五份、案卷六册、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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