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黎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两人合谋,于 2019年12月9日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附近,以扑克牌 “开船”方式开设赌场,通过以微信定位发给参赌人员,并以抽水的方式谋取暴利,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雇佣“丑”为赌场望风看路的方式“盯梢”公安机关,参赌人数有二十多人在参赌,赌场赔率1比1,赌注最低100元、最高不封顶,赌场每三局抽一水100元。在2019年12月10日凌晨时,该赌场正在经营时,被民警当场查处,并当场扣押了帐篷一个、木板一张、胶凳2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证人周某某、黄某某、游某某、李某某、林某甲、彭某某、陈某某、何某甲、钟某某、何某乙、蔡某某、林某乙、高某某、林某丙、张某某、林某丁、郑某某的证言;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7、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8、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7月30日,在值班律师熊俊、肖文东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扑克牌赌“开船”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黎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炳胜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共八册(含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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