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6********,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近期,公安机关在网络上发现一个活跃于广州市的网络赌博团伙及一系列六合彩赌博网站“新998”、“海纳天”、“興利”等,上述网站的入口网址均为http://2q6y.zsa88.com。网站以投注六合彩特码、连码、生肖等方式进行参赌,网上下注,线下结账。网站参与人员分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五个级别,其中,代理以上级别可以开通并管理下级账号,会员账号则负责接受投注,五个级别的人员均可从投注中获利。2019年起,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分别获得上述赌博网站的会员账户,接受黎某丙、黎某丁、黎某戊等人的投注。
2019年7月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黎某甲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查获作案工具苹果牌移动电话、电脑主机各1部、农业银行卡及社保卡各1张;在被告人黎某乙父亲的带领下去至黎某乙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查获作案工具苹果牌移动电话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移动电话、电脑主机(照片)。
2、书证:微信转账明细单、微信账号及聊天信息截图、赌博网站网页截图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丙、黎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证人黎某丙、黎某丁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电脑硬盘及移动电话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燕嫔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视频卷2册(内含光盘15张)。
3.查获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2部、电脑主机1部、银行卡及社保卡各1张,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你院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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