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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黎某乙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030200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7月25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18日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黎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030200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6月8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犯盗窃罪,2019年9月18日被西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合伙在西林县**乡**村**屯**旁,盗走杨某某的一部红色卡西亚男式摩托车。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被盗的红色卡西亚K**D男式摩托车价值2600元人民币。2020年9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2. 2020年7月2日晚,黎某甲撬开被害人黎某丙家防盗网后入室盗走黎某丙存放在房间衣柜内的现金2000元人民币。

3. 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黎某乙伙同黎某丁(另案处理)在西林县**乡**村**站**门处,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红色豪宝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红色豪宝牌H**2踏板摩托车价值1840元人民币。2020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黎某戊、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黎某丙、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黎某甲盗窃数额为4600元人民币,盗窃数额较大,黎某乙盗窃数额为4440元人民币,盗窃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涛源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乙、黎某甲现羁押在西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光盘8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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