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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黎某乙等六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7********,汉族,专科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丁,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戊,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住江西省萍乡市**街**巷**栋**单元**室,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等6人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三人结伙从镇康县**镇**贸商城往口岸方向500米处,通过中缅边境便道偷渡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3月28日,被告人黎某丁、黎某戊两人结伙从镇康县**镇**贸商城往口岸方向500米处通过中缅边境便道偷渡至缅甸老街。3月下旬,被告人金某某从镇康县**镇通过中缅边境便道偷渡到缅甸老街。同年4月8日凌晨4时34分,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黎某戊、金某某结伙从缅甸老街偷渡前往中国**镇,途径镇康县中缅边境**干河附近便道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黎某甲等6人的供述和辩解;3.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黎某戊、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黎某戊、金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黎某戊、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现羁押于云南省临沧市看守所;被告人黎某戊、金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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