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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黎某乙等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农民,住儋州市****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农民,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儋州市**镇**村委会**村,住儋州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另案处理)购买笔记本电脑、手机及手机卡后,结伙在儋州市**镇**村委会**小学附近荒地的处实施电信诈骗。黎某甲等人先通过QQ联系他人在网上发布虚假的**公司客服电话,如果他人在百度上搜索到上述虚假的客服电话并进行联系咨询时,黎某甲等人遂以帮忙办理分期还款为由,骗取他人往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在实施诈骗过程中,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相互提供帮助,共享资源,诈骗所得款项部分用于共同生活花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2日17时许,被害人罗某某在网上搜索新浪分期客服电话时,搜索到黎某甲等人发布的虚假客服电话0296363****,罗某某拨打该电话进行咨询时,黎某甲等人以帮忙办理分期还款为由,骗取罗某某往其指定的户名为罗木贤的平安银行账户62305800002********转入人民币11150元、9988元两笔款项,共计人民币21138元。

2.2020年1月13日,被害人毛某某在网上搜索中汇掌富通客服电话时,搜索到黎某甲等人发布的虚假客服电话,毛某某拨打该电话进行咨询后通过微信进行联系时,黎某甲等人以帮忙解冻信用卡为由,骗取毛某某往其指定的户名为雷某甲的银行账户62366829800********转入人民币26980元、9999元两笔款项;往户名为雷某乙的银行账户62179956300********转入人民币19988元、3008元两笔款项,共计人民币59975元。

2020年1月14日13时许,儋州市公安局木棠派出所的民警在儋州市**镇**村委会**小学附近处将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抓获,现场扣押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手机及手机卡等(附扣押清单及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电子回单等;

3.被害人罗某某、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QQ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811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若昆

书记员:王剑滔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3册、审查起诉卷1册

3. 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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