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88号
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61971********,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村*屯**号,暂住广州市海珠区**路**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曾用名:黎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61997********,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村**屯**号,暂住广州市海珠区**路**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61976********,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村**屯**号,暂住广州市海珠区**路**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黄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和黄某某在本市海珠区**路**街**号**房,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平板电脑屏幕总成等商品。同年4月2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三名被告人,并当场查获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平板电脑总成等商品共计750件,价值人民币3965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和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和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黄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惟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在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妮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
2.本案卷宗4册10卷。
3.扣押被告人黎某甲苹果iphone7手机1部、台式电脑1台、型号为“荣耀平板5 WIFI版 4GB+128GB(AGS2-W09HN)”屏幕总成194个、型号为“平板M5青春版wifi版4GB+64GB(JDN2-W09”屏幕总成136个、型号为“平板M5青春版wifi高配版4GB+64GB(BAH2-W09)”屏幕总成59个、型号为“平板M3 wifi版4GB+64GB(BTV-W09)”屏幕总成133个、型号为“平板M3青春版10WIFI版3GB+32GB(BAH-W09)”屏幕总成34个、型号为“荣耀平板5WIFI版4GB+128GB(AGS2-W09HN)”玻璃盖板87个、型号为“荣耀畅玩版平板WIFI高配版3GB+32GB(AGS-W09)”屏幕总成13个(详见NO:0005281号扣押清单);扣押被告人黎某乙苹果iphone11手机1部、型号为“平板M5青春版wifi版4GB+64GB(JDN2-W09)”的屏幕总成53个、型号为“平板M3 wifi版4GB+64GB(BTV-W09)”屏幕总成12个、型号为“荣耀畅玩平板高配版3GB+32GB(AGS-L09)”屏幕总成19个、型号为“荣耀畅玩平板wifi高配版3GB+32GB(AGS-W09)”屏幕总成10个(详见NO:0005279号扣押清单);扣押被告人黄某某苹果iphone11手机1部(详见NO:0005282号扣押清单);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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