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甲、黎某乙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黎某乙,曾用名黎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陈某某,绰号五鬼,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黎某乙、黎某甲等人在化州市****KTV***房唱歌、喝酒,期间,黎某丁从黎某己处得知,黎某戊在化州市**镇*****村驾驶一辆摩托车撞伤一个妇女,黎某己、黎某甲及李某某叫在场一起唱歌、喝酒的陈某某、黎某乙、黎某甲、黎某丁、黎某庚、黄某某等人到现场帮忙。陈某某、黎某乙、黎某丁、黎某辛、李某某、黄某某、黎某壬以及一个身穿格子衬衣的男子(身份不详)等人快到**镇*****村劳某丁养虾的养殖场时候,不知谁叫了一声“做巨!”(打他的意思),陈某某、黎某乙、黎某甲等人冲到了养殖场的大门口,陈某某、黎某乙等人直接就骂在场的对方的人,并一边叫嚣一边用手推对方站在养殖场大门口的人,陈某某、黎某乙等人将站在养殖场大门口的人向养殖场里面推,推到养殖场进门口左手边的一个房间里面,黎某甲、黎某己、黎某戊等人跟着走进房间里面,陈某某、黎某乙、黎某甲等人就开始动手打对方的人,黎某庚在养殖场大门口处捡起一工具冲进房间,黎某壬站在养殖场大门口,在房间里面的劳某甲等人被打伤,房间里面的木床、胶凳等物品被损坏。之后,陈某某、黎某乙、黎某甲、黎某丁、黎某己、黎某辛、黎某壬、黎某庚等人陆续走出养殖场的大门口,黎某庚就向劳某乙追过去,黎某庚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棒状的物体追赶劳某乙,在场的黎某乙、黎某甲、黎某辛、李某某等人见到黎某庚追赶劳某乙,也分别在养殖场大门口附近捡起水桶、扫把、木棍等物跟着追赶过去,黎某庚等人用木棍等物品将劳某乙的头部等部位打伤。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劳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劳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劳某丙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劳某丁养虾的养殖场内物品损失的价格为人民币七百四十二元整(¥7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黎某乙、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黎某乙、黎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黎某乙、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4月29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某、黎某乙、黎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共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