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02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农民,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农民,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开始,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另案处理)准备手机等作案工具后,结伙在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后山的一处树林中实施电信诈骗。黎某甲、黎某乙等人先通过QQ联系他人在网上发布虚假的金融信贷公司客服电话,如果他人在百度上搜索到上述虚假的客服电话并进行联系咨询时,黎某甲、黎某乙等人遂以帮忙办理还款或者取消贷款为由,骗取他人往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在实施诈骗过程中,黎某甲、黎某乙等人相互帮忙接听电话,诈骗所得款项部分用于共同生活花销。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8日10时许,被害人曾某某在网上搜索“金猪**”贷款客服电话时,搜索到黎某甲、黎某乙等人发布的虚假客服电话0296237****,曾某某拨打该电话进行咨询时,黎某甲、黎某乙等人以帮忙办理取消贷款为由,让曾某某添加其微信号aa0012****(昵称:工号0****)进行联系,骗取曾某某往其指定的户名为雷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8194********转入人民币1560元,后曾某某发现被骗。
2.2020年3月8日10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在网上搜索“吉祥**”贷款客服电话时,搜索到黎某甲、黎某乙等人发布的虚假客服电话0296185****,杨某某拨打该电话进行咨询时,黎某甲、黎某乙等人以帮忙办理还款为由,让杨某某添加其微信号aa0012****(昵称:工号0****)进行联系,骗取杨某某往其指定的户名为雷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8194********转入人民币3216元、3216元两笔款项,共计人民币6432元,后杨某某发现被骗。
2020年3月17日18时许,儋州市公安局木棠派出所的民警在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后山一处树林中将黎某甲、黎某乙抓获,现场扣押手机3部、充电宝1个、移动WIFI2个等作案工具以及现金人民币5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手机、充电宝等(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
3.被害人曾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汇款电子回单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附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79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黎某甲、黎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黎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若昆
书记员:王剑滔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2册、审查起诉卷1册
3.黎某甲、黎某乙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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