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5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黎某甲驾驶无号牌燃油二轮车(车架号为:2******1)搭乘潘某某,在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榃金村沿026乡道行驶至平地村往佛子矿方向10km处路口,与黎某乙驾驶的桂D****9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黎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黎某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老健华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黎某甲被取保候审在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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