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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3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黎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灯光信号不合格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往南门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南门镇“芙蓉坝”路段时,遇被害人黎某乙沿车行方由左至右横过道路,因黎某甲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黎某乙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致普通二轮摩托车刮撞黎某乙,造成黎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黎某甲受伤及车辆部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黎某甲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黎某乙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特征。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黎某甲被群众送医治疗,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黎某甲赔偿黎某乙近亲属10.5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强制措施凭证、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尸检、车检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兰

检察官助理 徐娜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甲联系电话:1353818****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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