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龙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黎某甲驾驶无牌号“新日”牌普通二轮电动摩托车,搭载乘员黎某乙,沿龙州县道562支线由卫龙关方向往陇津屯方向行驶,车行至卫龙关至陇津屯1KM+800M处一般弯道路段,被告人黎某甲驾驶该二轮电动摩托车,偏离行车道,驶离左侧路面翻车,造成被害人黎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黎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龙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黎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驾驶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36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病历等书证;证人黎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法医鉴定书、车辆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驾驶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3674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文胜
检察官助理:黄魏绅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甲现住龙州县彬桥乡**村**屯**号,联系方式1397815****;取保候审保证人许某某联系方式1887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
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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