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委**队,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粤K****1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信宜市**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黎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33.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邦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信宜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42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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