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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Z191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黎某甲无证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粤KB****二轮摩托车搭载黎某乙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小学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C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黎某甲、黎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9.2mg/100mL。经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复核,维持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认定黎某甲负有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委托检验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复核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景荣

检察官助理:张方正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471514****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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