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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危险驾驶案)_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黎某甲在儋州市**镇**街黎某乙家喝完喜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C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黎某丙往**镇**路方向行驶,途经**路**广场前面路段处时,被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执勤民警拦截查获,经现场对黎某甲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25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至海南西部中心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黎某甲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等;

2.证人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若昆

                                  书记员 王剑滔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甲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961****

2.移送侦查卷2册、审查起诉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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