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住三亚市吉阳区**村委会**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当晚,被告人黎某甲与朋友在三亚市吉阳区榆红村就餐,期间饮用3玻璃瓶啤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黎某甲驾驶车牌号琼BQ****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三亚市吉阳区榆红路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拦停盘查。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黎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7毫克/100毫升。经查,黎某甲无摩托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提取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7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黎某甲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晓霓
检察官助理:李正光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黎某甲现居住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委会**村**队,联系方式1888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保证人黎某乙,联系方式187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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