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1〕100号
被告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6日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3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交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3时许,被告人黎某甲驾驶贵A****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中坝路圣泉流云路段时,与江某某驾驶的贵A****3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民警在对该起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发现黎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91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黎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65.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认定,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江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2.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洁
检察官助理 吴雲
2021年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9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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