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黎某甲与其儿子黎某乙、弟弟黎某丙、黎某丁四人一起到其位于钟山县**镇**村委**村**的责任田清理杂草。四人将杂草清理完毕后黎某甲就使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聚拢起来的杂草点燃,因风势太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黎某甲失火造成过火有林面积13.5602公顷(203.4O3亩)。2020年3月31日黎某甲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黎某乙、黎某戊、黎某丙、黎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庚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由于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家斌
2020年7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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